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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6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違規日期
- 2024/04/24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 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及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山段912-1、9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