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4657825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 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受託清除上開廢棄物,未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7/1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勾稽南區廠進廠申報量大於同意進廠量產源異常名單,經貴公司陳○○108年5月24日至局說明,發現貴公司106年4筆聯單(編號:E24011951060500054、E24011951060600056、E24011951060700002、E24011951060800012)申報錯誤(公斤誤申報成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4352.24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7421.83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車輛(588-T7)107年5月11日9時55分,清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發現車內所載運之生活垃圾含有廢輪胎、煞車盤、廢鐵,違反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規定,予以全部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9月26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558-T7)未設置收集汙水之管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29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申報營運紀錄(E24011951060400007、E24011951060400021、E24011951060400024),處理者名稱申報為宏鑫公司,廢棄物代碼申報為D-1801,明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05/19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04/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5/09/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5/09/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