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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6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6/21
- 違規日期
- 2017/05/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23日11時45分及5月24日9時整派員前往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檢測值分別為90.8mg/L及163mg/L(標準值:8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請於106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