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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30013
- 處分日期
- 2017/03/24
- 違規日期
- 2017/01/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前於106年1月25日17時0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承租位於臺中市梧棲區港口之土地稽查,經查現場土地裸露區域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且未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松仁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0364-0000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