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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4-02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2/13
- 違規日期
- 2024/12/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8,1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至貴分署主辦之「淡水河二重疏洪道入口段疏濬及河道整理工程(第○期第○標)」(管制編號:F113F2****-*)稽查,並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62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未設置防溢座,記缺失10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四)裸露區域: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或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記缺失4點。(五)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洗掃鄰接道路,記缺失10點。(六)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七)粉塵逸散性作業: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記缺失10點。(八)監測錄影及記錄:未依管理辦法附表四監測儀表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記錄,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81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橋頭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新莊堤外道路-重新南側
- 更新時間
- 2025/03/04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