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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60026
- 處分日期
- 2025/06/27
- 違規日期
- 2024/06/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永安區永工一路17之3號從事電晶體製造程序(M01),係屬半導體製造業,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半導體業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之有效每季監測率應大於80%,每年至少以標準檢測方法比測一次,比測時間每次至少2小時,所設置之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所得之結果應以上次比測結果修正之。」經本局於113年6月19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所設置之流量計112年未依前開規定執行比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七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七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