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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茂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廠

統一編號:22145016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6/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永安區永工一路17之3號從事電晶體製造程序(M01),係屬半導體製造業,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半導體業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之有效每季監測率應大於80%,每年至少以標準檢測方法比測一次,比測時間每次至少2小時,所設置之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所得之結果應以上次比測結果修正之。」經本局於113年6月19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所設置之流量計112年未依前開規定執行比測,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5/16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3月1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3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5/18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於110年3月29日15時56分稽查貴公司時,發現貴公司發生火災導致於周界外明顯可見濃煙(灰色粒狀污染物)火災散布於大氣中致空污情事,明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1/13
罰鍰金額
NT$12,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1日至該廠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檢視該廠污泥紀錄表,其污泥紀錄表,其污泥之產生量及貯存量,未依規定按次紀錄,每月統計。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5/07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至該公司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氨氮為44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3/2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6年12月26日至貴公司岡山二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岡山二廠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計測設施,已於同年12月20日拆卸並送廠校正,逕更換備用水量計測設施,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未依本局同意之方式為,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第3項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5/01/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1/09/13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