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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1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1/16
- 違規日期
- 2020/01/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濕式排煙脫硫)所產之廢水貯存至水泥槽體並加藥處理2.廠區內存放約9立方公尺油品(柴油),惟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第1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第48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