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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9-01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1/16
違規日期
2020/01/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4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濕式排煙脫硫)所產之廢水貯存至水泥槽體並加藥處理2.廠區內存放約9立方公尺油品(柴油),惟未依規定設置防溢堤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第1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第48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一一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15號
統一編號
2435587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