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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盧鳳春

文號
30-099-03000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0/03/23
違規日期
2010/02/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於向主管機申領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前,禁止排放廢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村信義街六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村信義街六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