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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31
- 處分日期
- 2021/01/29
- 違規日期
- 2020/12/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塗裝,現場作業中,使用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已達20噸/年以上,且廠房面積1575.65平方公尺(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約37.28千瓦(已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6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表面塗裝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2.承上,另於109年12月11日13時20分許再次派員前往上述公司所屬廠址查察,稽查時現場進行金屬表面(電腦殼、電腦配件週邊產品)塗裝作業,現場由負責人莊○○陪同並確認該廠及億榮塗料有限公司所提供109年度1月至11月份其使用油漆量約23公噸有機溶劑約12公噸共約35公噸(逾20公噸以上),又查所提供承租合約載明廠房面積為2071平方公尺(已超過50平方公尺),嗣經初步勘查該廠區內作業設備附有馬力電熱之說明牌之抽排煙管1座2.2kw、馬達1個1.5kw,共3.7 kw(已超過2.25千瓦),故該廠之製成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公告第6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表面塗裝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惟未依規定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業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立即停止表面塗裝程序作業,並限期於110年3月1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最高可處以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一二二○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三和路60-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