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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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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60028
- 處分日期
- 2023/06/14
- 違規日期
- 2021/08/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派員於110年8月17日至貴公司台南廠辦理督導查核,經查詢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台南廠於109年7月至110年6月期間下列再利用廢棄物申報使用量與理論推估使用量具顯著差異。貴公司台南廠應確實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規定申報,並確認申報資料之正確性。(1)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僅於110年3月至110年6月有收受,收受申報量為990.66公噸,使用申報總量為990.66公噸,收受與使用量差異為0公噸,另查109年6月至110年6月之暫存異動量為45,378.28公噸,推估其申報使用量應為46,368.94公噸,與實際申報量有4,581%之差異。(2)金屬冶煉爐渣:僅於110年4月至110年6月有收受,收受申報量為17,465.96公噸,使用申報量為64,400.17公噸,收受與使用量差異為46,934.21公噸,另查109年6月至110年6月之暫存異動量為3,751.72公噸,推估其使用申報量為13,714.24公噸,與實際申報量有79%之差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香山區虎山里延平路二段三二五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市香山區虎山里延平路二段三二五巷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