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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興牧場

文號
30-113-020006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4/02/15
違規日期
2023/11/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家興牧場從事豬隻飼育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17日派員查核,利用槽車載運畜牧廢(污)水至屏東市崇蘭段河川區域農田實施澆灌,因未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逕將畜牧糞尿或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9第3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及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廣安段一九九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崇蘭護岸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