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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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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90
- 處分日期
- 2018/01/27
- 違規日期
- 2017/07/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廠內設有震動研磨區,所產生之作業廢水(脫脂後之廢水),直接排到廠區地面收集後,以塑膠桶收集上澄液後,再以抽水馬達抽取剩餘廢水至直立式濾桶,惟許可登記流程脫脂後之流程應為雙氧水洗及酸洗製程,並非直接排到地面做收集,與許可登記不符。廢水處理單元(第1氧化槽)設有一支迴流管迴流至調整池一,惟許可並未登載,與許可不符。廠內製程用水來源使用地下水及自來水,惟許可登記用水來源為地下水,與許可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5月3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彰草路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路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