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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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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6/01
- 違規日期
- 2018/02/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且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經本局派員於107年2月22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確認金屬熱處理製程中前清洗與後清洗產生之含油廢水經油水分離設施分離後,將廢水送入地下槽體,復將槽體內水返送作清洗與後清洗使用。案經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結果,本案已屬廢水回收使用,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之1所稱廢水尚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僅於製程循環規定。前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梓信里工維街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工維街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