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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10034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違規日期
- 2023/12/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管高雄臨海產業園區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已依設置標準於園區四周設置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並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本局於113年8月26日派員至監測中心查核,發現有機光化前驅物自109年第4季至112年第4季檢測結果處理,逕以每日校正結果帶入原廠使用手冊之公式算出factor(計算公式:鋼瓶濃度*物種莫耳重*Base Sensitivity*進樣體積)/面積*1000*24.04),再利用計算出之factor推算出有機光化前驅物濃度,再查每日滯留時間則使用前1日人工判定之結果來鑑別有機光化前驅物各別物種,可知未符合環境部公告「空氣中有機光化前驅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505.12B)」之規定,即不符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3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民益路四六號三樓(經濟部臨海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營運中心)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