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統一編號:89100002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屏東縣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於屏東市大溪段329-3地號土地辦理「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開發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6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包括圍籬未涵蓋整個工區、土堆未完全覆蓋防塵網、車行路徑舖設粗級配或粒料厚度不足及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裸露地表未確實進行地表壓實並灑水,工地出入口未落實施工車輛輪胎清洗作業,造成泥沙外帶情形,累計缺失合計2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罰鍰金額
- NT$5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管高雄臨海產業園區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已依設置標準於園區四周設置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並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本局於113年8月26日派員至監測中心查核,發現有機光化前驅物自109年第4季至112年第4季檢測結果處理,逕以每日校正結果帶入原廠使用手冊之公式算出factor(計算公式:鋼瓶濃度*物種莫耳重*Base Sensitivity*進樣體積)/面積*1000*24.04),再利用計算出之factor推算出有機光化前驅物濃度,再查每日滯留時間則使用前1日人工判定之結果來鑑別有機光化前驅物各別物種,可知未符合環境部公告「空氣中有機光化前驅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505.12B)」之規定,即不符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07/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該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13條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防塵布、防塵網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貨廂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記缺失點數4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28點。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06/18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該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 設施之一(未覆蓋防塵網、未鋪設粗級配及粒料及未配合灑水等),記缺失點數10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24點。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06/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工程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 設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第10條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點數10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48點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新營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局於112年9月25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攝錄影監視儲存未滿90天(本日僅可查詢影像資料至112年7月8日),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附件一、自動監測(視)設施作業規定:十二、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監視影像應保存90日以上。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5/05/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4/12/26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1/02/1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