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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25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違規日期
- 2024/07/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歸仁廠屬其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廢水最大核准量164.8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且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本局113年7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歸仁廠廢水專責代理人蘇○○於106年5月3日離職後,未再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期限內改善完成(113年9月1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76)。限改日期:113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三路七一號八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歸仁區歸南里民生南街二段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