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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27
- 處分日期
- 2022/01/20
- 違規日期
- 2022/01/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廠製程屬「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燃油鍋爐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氮氧化物濃度檢測,惟查貴廠自106年4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109年期間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