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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30883818

共 1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4 筆)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4/09/02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62-TY)於113年2月1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24/04/18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J-3298)於113年1月8日行經新竹科學園區時,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3/15
罰鍰金額
NT$247,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證字第H5770-03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26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物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污法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12年9月22日府環空字第1120260627號函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倘經查驗後未完成改善,即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先予敘明。二、惟查貴廠未能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核認原違反之情事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9/15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H5770-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7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1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蒸氣鍋爐(E101)運作中,檢測結果:硫氧化物濃度為124ppm(排放標準為5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9/15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證號:H5770-03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7月26日至貴廠(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1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蒸氣鍋爐(E101)運作中,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3/13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廠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01蒸氣鍋爐之排放管道P1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廠第一次檢測於106年3月31日(季別:一月至三月)執行定期檢測,依法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廠未於111年3月31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2/26
罰鍰金額
NT$1,02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2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廠製程屬「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燃油鍋爐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氮氧化物濃度檢測,惟查貴廠自106年4月1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109年期間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9/19
罰鍰金額
NT$23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4日派員於貴廠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於109年2月20日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3084),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於限期改善屆滿派員複查採樣(109年3月23日),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497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8/07
罰鍰金額
NT$9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700mg/L、懸浮固體:63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懸浮固體:30mg/L)。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09/0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08/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發生緊急狀況而發生異常排放,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依規定1小時內通報環保局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9/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04/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