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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7/01
- 違規日期
- 2025/05/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5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龍井廠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缺失如下:(一)堆置區採用阻隔牆(總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80%)以及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皆未符合逸散管辦規範,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4點。(二)輸送採密閉式輸送,惟輸送帶未完全密閉且破損,違反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記缺失4點。(三)車行路徑舖設級配,惟舖設級配料厚度不足,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四)廠區出入口設有自動洗車平台,惟未設置告示牌,且噴水口未採高低噴水角度,未符合附表二規範,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五)廠區設置CCTV,惟拍攝畫面未涵蓋堆置區及出入口,影像紀錄未保存一個月,未符合附表四規範,違反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記缺失4點。(六)綜上,本次合計20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北寧里中山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工業路二四六巷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