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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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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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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09-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5/06
- 違規日期
- 2020/03/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3月27日派員至「L10501計畫台中廠至通霄站36吋陸上輸氣管線工程(B段)(管制編號:B109L46003-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5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溪橋與大安區交界處下方河床。(總B段工程:18K+000開始埋設至~28K+700)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