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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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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80071
- 處分日期
- 2020/08/23
- 違規日期
- 2020/07/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之諻民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941-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0月15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1月13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83579號函限期於108年12月20日完成改善在案。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2月27日再次派員前往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未依規定完成改善,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再次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109年3月30日桃環水字第1090023671號函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09年4月30日,後本府本府環保局於109年5月6日派員再次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6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本府再以府環水字第1090133343號函限期於109年7月10日前改善完成,先予敘明,本府環保局後於109年7月14日派員再次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8mg/L,依然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將依同法第40條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甲頭厝一○之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甲頭厝一○之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