諻民畜牧場
統一編號:29360073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24日派員前往臺端所營諻民畜牧場稽查,該場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管制編號:H5204482),查場內露天貯存廢木材(R-0701),惟貯存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督察,查獲臺端收受廢木材做為蒸煮廚餘燃料,燃燒後產出之灰渣(即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199)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督察,查獲臺端收受廢木材做為蒸煮廚餘燃料,燃燒後產出之灰渣(即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199)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報該廢棄物情形。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8/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之諻民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941-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0月15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1月13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83579號函限期於108年12月20日完成改善在案。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2月27日再次派員前往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未依規定完成改善,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再次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109年3月30日桃環水字第1090023671號函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09年4月30日,後本府本府環保局於109年5月6日派員再次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6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本府再以府環水字第1090133343號函限期於109年7月10日前改善完成,先予敘明,本府環保局後於109年7月14日派員再次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8mg/L,依然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將依同法第40條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11
- 罰鍰金額
- NT$11,6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經營之諻民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941-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0月15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經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1月13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83579號函限期於108年12月20日完成改善在案。嗣本府環保局於108年12月27日(第一次複查)派員前往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逾期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再次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於109年3月30日桃環水字第1090023671號函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09年4月30日,先予敘明。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6日派員(第二次複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6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3/03
- 罰鍰金額
- NT$8,47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之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941-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15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經本府於108年11月13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83579號函限期於108年12月20日完成改善在案。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27日再次派員前往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62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端之諻民畜牧場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941-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15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