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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9-11007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1/20
違規日期
2020/09/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2日、9月10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枋寮廠有下列違規情事:(一)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後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供使用,及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纖維及廢玻璃粉等廢玻璃(R-0401),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位置不符,另其僅使用震動篩選機執行生產作業,再利用方法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流程不符,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廢塑膠混合物(D-0299)於108年10月至109年7月之產出、貯存、聯單申報量質量不平衡;另其109年2月10日有收受廢鑄砂(R-1201)20.24公噸,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於109年4月6日有委託清除廢玻璃1公噸至旨揭公司,該公司表示皆有收受及完成再利用,惟未至系統申報;再其廠內貯存有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惟未申報貯存量,上述未確實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及再利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三)該廠收受之廢鑄砂、廢噴砂(R-2410)、廢玻璃、廢陶瓷(R-0403)等廢棄物貯存於震動篩選機前,及其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貯存於廠內,未標示廢棄物名稱,另其貯存109年前收受之廢玻璃,未於收到30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29條第1項規定。(四)該廠收受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場所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未依規定記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等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規定。(五)該廠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依規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水累計水量讀數。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統一編號
2839282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