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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35
- 處分日期
- 2025/05/27
- 違規日期
- 2025/04/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二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544-01號),本局於114年4月7日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涉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規定:(一)作業區一樓大門、作業區二樓大門及窗戶未關閉,且與周界外大氣連通,未密閉收集污染源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出入口壓差計為0mmH2O,稽查人員於一樓作業區(許可所核定密閉區域)外聞有揮發性有機物之異味,輔以FID量測值為12ppm(背景值為3.7ppm)。(二)印刷作業區(E002)之集氣設施使用風速計量測之風速約為0.2m/s(背景風速值亦約為0.2m/s),未有效收集污染源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貴公司表示此缺失原因為集氣設備未開啟,導致揮發性有機物聚積於作業區,稽查人員輔以FID量測作業區數值約為800~1,300ppm,並因污染源未密閉收集而經由一樓及二樓大門口逸散至作業區外之環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6月6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依法定罰鍰最高規定進行裁處如下: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里中清路三段七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雅區龍善三街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7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