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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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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80063
- 處分日期
- 2021/08/31
- 違規日期
- 2021/08/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輸入許可(貨品進口同意書號碼:EPHHA191118020、申請序號:HA1081118A02),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者,其進行廢棄物輸入輸出相關作業時,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件及許可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依據財務部關務署臺中關110年8月11日中普業一字第1101016877號函,貴事業於110年6月23日以進口報單第DA/BC/10/037/J4824號向財務部關務署臺中關報運進口貨物一批,惟運送港口非屬核可文件所核准之抵達口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3日環署廢字第1030099825號函釋略以,廢棄物運抵我國後,即使未辦理報關或通關進口,在實務上仍屬廢棄物輸入行為;再依據110年6月24日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事業廢棄物判定通聯單[案號:(110)中進估傳字第0048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判定結果,貴公司違反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本局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