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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4-041451
- 處分日期
- 2025/04/30
- 違規日期
- 2024/04/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27日14時36分派員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辦公室查察製作紀錄,林阿震駕駛之車輛(X5-926@HBE-6560)靠行於貴公司,林阿震於113年4月29日受託自本市小港區沿海路路面拓寬工程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本市大樹區小坪段447、447-1及490地號傾倒回填,經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請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提出或未提出或提出之陳述不足以阻卻違法時,本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之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27日14時36分派員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辦公室查察製作紀錄,林阿震駕駛之車輛(X5-926@HBE-6560)靠行於貴公司,林阿震於113年4月29日受託自本市小港區沿海路路面拓寬工程載運營建廢棄物,至本市大樹區小坪段447、447-1及490地號傾倒回填,經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一九巷二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小坪段447、447-1及49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