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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8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8/15
- 違規日期
- 2022/03/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0桃廢處字第0042-13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略以:「...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及同辦法附件二「處理機構錄影系統設置要求」管制類型第一類、甲級處理機構(物理處理者除外)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管理要求:紀錄應保存12個月,合先敘明。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21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現場查核調閱發現110年4月12日前錄影影像未保存(依前開規定貴事業於稽查當日應提供保存110年3月21日至111年3月21日之錄影影像),另經貴事業111年4月6日揚字第200401號表示110年4月12日前錄影影像確未保存,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國建三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國建三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