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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4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4/23
- 違規日期
- 2021/03/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7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36mg/L及化學需氧量194mg/L),及用水來源未依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8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1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