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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60033
- 處分日期
- 2025/06/20
- 違規日期
- 2025/04/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4年2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廠內車行路徑舖設級配,惟級配舖設厚度不足及出入口設有自動洗車設備,惟現場告示牌內容無法辨識,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缺失記點,並於114年3月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40022521號函限期貴公司於114年3月19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本局於114年4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及逸散管辦查核,現場查獲其車行路徑以舖設鋼板作為改善方式,惟鋼板上仍有路面色差,認定改善未完成,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6月20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民龍里模範街三一巷九之二號地下室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北路六八八巷五○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