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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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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麗明池股份有限公司-明池山莊(明池森林遊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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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01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1/19
- 違規日期
- 2017/10/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處所有明池森林遊樂區從事餐飲、住宿之經營,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處之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吳明宗)未在現場,亦○○常駐出勤或請假之紀錄,貴處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且該請假紀錄簿(單)未保存3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第24條第9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明池山莊一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明池山莊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