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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鍬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1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1/10
違規日期
2017/09/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6年9月26日督察時,發現該牧場放流口設置於場區作業環境外,位於武洛溪邊坡臨水面處,惟未依規定設置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90004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村衛武街一○五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段六五二、六五二之一、六五二之二、六五二之三、六五三、六五三之一地號等六筆土地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