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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10007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違規日期
- 2024/12/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8,5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許可核准最大總廢(污)水產生量為240立方公尺/日,需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規模:(一)113年9月10日本府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本案第一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0月10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二)113年10月17日本府再次派員進行複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尚未設置完成。(本案第二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1月16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三)113年12月2日本府第三次派員進行複查,貴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保長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保長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