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90917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5/04/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7日自主勾稽111年6月至113年10月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廢棄物R-1702(廢食用油)於112年10月申報產出量超出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且未辦理廢清書變更,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查貴公司廢棄物R-0902(食品加工污泥)於113年10月未申報產出,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99(廢木材混合物)、R-0119(動物性廢渣)及R-1702(廢食用油)於111年6月至113年10月間有申報質料不平衡,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罰鍰金額
- NT$28,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許可核准最大總廢(污)水產生量為240立方公尺/日,需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規模:(一)113年9月10日本府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本案第一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0月10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二)113年10月17日本府再次派員進行複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尚未設置完成。(本案第二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1月16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三)113年12月2日本府第三次派員進行複查,貴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6,05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許可核准最大總廢(污)水產生量為240立方公尺/日,需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規模,1、113年9月10日本府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本案第一次限期改善應於113年10月10日前設置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2、113年10月17日再次進行複查,貴公司仍未於期限內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4/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3年9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未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9/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0年8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公司申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至110年8月11日,於代理期滿前15日,未完成同一級別以上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7/05
- 罰鍰金額
- NT$13,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0年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皆已離職,威依法於110年1月2日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2/08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0年1月4日派員前往稽查,該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皆已離職,未依法於110年1月2日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1/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09年1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皆已離職,未依法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16/07/05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