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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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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和平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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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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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9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違規日期
- 2024/03/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上述所稱「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係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但負責人不在此限。法有明定。查貴公司截至112年10月底,經與花蓮縣消防局列管各場所防火管理人員等名冊核對結果,貴公司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涉有兼職防火人員。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和平路二六三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和平路26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