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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60033
- 處分日期
- 2019/06/18
- 違規日期
- 2019/04/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4月15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宏明段609-1、609-2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堆置約64袋太空袋盛裝玻璃瓶、寶特瓶等資源回收物,惟查貴公司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與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宏明段609-1、609-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