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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20006
- 處分日期
- 2022/12/21
- 違規日期
- 2022/10/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111年3月1日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專責設置」向本局提報專責人員設置內容: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洪廷○○(證書字號:(104)環署訓證字第GA520071號)及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代理人「張宗榮」(身分證號:N1206*****)。經查該廠專責人員「洪廷○○已連續三年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局報備。本案該廠應於111年9月29日完成訓練,並於111年10月14日檢具證明文件,惟該廠遲至今日仍未向本局報備,已逾上述期限,違反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前峰路二六二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前峰路二六二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