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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大興村簡易自來水場

文號
31-110-080001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21/09/09
違規日期
2021/06/02
違反法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第3項第14款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5月31日至6月4日完成本縣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系統之水質採樣,其中光復鄉大興村簡易自來水場「溴酸鹽」項目檢測結果為0.012mg/L,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0.002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第3項第14款之規定,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光復鄉大興段(○二八九)二三五地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光復鄉大興段(○二八九)二三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