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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20020
 
            
            
            
                
- 處分日期
 
                - 2021/12/23
 
            
            
                
- 違規日期
 
                - 2021/09/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本局110年9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及活性碳購買發票,業者自陳約每年更換活性碳1次,惟查其許可登載為活性碳吸附塔1(T01-11)更換頻率為9天/次,活性碳吸附塔2(T01-17) 更換頻率為54天/次,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由系統預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依許可證(文件)登載內容操作或於期限內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二街四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二街四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