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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35
- 處分日期
- 2023/02/24
- 違規日期
- 2022/12/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固定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大學東路五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山霸畑路8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