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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30022
- 處分日期
- 2024/03/22
- 違規日期
- 2024/0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3年1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灰鐵鑄造程序(M01)正常操作,缺失如下,貴公司未收集粒狀污染物,並未維持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錶正常運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一、許可核定電爐(E001、E022)熱溶解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氣以密閉管道收集,將廢氣收集至袋式集塵器(A0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至大氣。現場發現貴公司電爐(E001、E022)熱溶解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未由密閉管道收集至袋式集塵器(A0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而由電爐(E001、E022)直接逸散於大氣中。二、集塵器(A001)壓降錶損壞,無法監控集塵器(A001)運作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