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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9/12/02
- 違規日期
- 2019/11/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該廠設有3臺造粒機並已進行押出造粒製程,且有產出塑膠粒產品,且押出機製程產出廢濾網,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二、另查核其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及無機污泥部分露天貯存,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及4款規定,依法告發。 三、又其再利用廢塑膠造粒成品未於再利用產品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4運作管理之規定,依法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及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及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村線工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鄉線西村線工路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