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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9-110002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違規日期
- 2020/09/23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貴公司之「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書」(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第十三章整治期程之第13-4頁(圖13-1預定整治期程)需於108年底完成累計污染土處理量232,200噸(35%);海水池B區底泥整治作業,場址累積整治面積達18.3公頃(49%)。二、原訂108年底之查核點,貴公司於同年11月18日來函辦理展延,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後續貴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提送查核點展延追趕計畫執行成果,本局遂委託監督計畫台境公司於同年7月20~24及30日執行海水池B區第二次底泥驗證作業、7月29日執行污染土改善完成驗證作業,經查採樣驗證結果,確認累計污染土處理量達232,200噸(35%)符合污染土處理量查核點,惟海水池B區(3.49公頃)底泥驗證未通過,改善面積僅達14.81公頃(40%),確認未達108年查核點目標即累積整治面積未達18.3公頃(49%)。三、綜上,貴公司顯未依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實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完成「108年查核點未達改善計畫書-海水池B區(修訂版)」,並經本局驗證通過。限改日期:110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