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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25
- 處分日期
- 2018/10/19
- 違規日期
- 2018/09/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社區萬金路18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於本年9月26日經本局人員稽查結果,發現現場正從事塑膠品塗裝作業,且依貴公司所提供資料顯示106年度所使用有機溶劑用量超過42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6批第2類表面塗裝程序)。因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令表面塗裝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8年1月18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保社里萬金路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保社里萬金路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