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文號
- 40-109-050017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25
- 違規日期
- 2020/01/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產出之廢活性碳(D-2403)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0.0375公噸,惟查108年5月申報產出量為0.06公噸已增加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貴廠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 統一編號
- 81485763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