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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40-109-050017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5/25
違規日期
2020/01/09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產出之廢活性碳(D-2403)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0.0375公噸,惟查108年5月申報產出量為0.06公噸已增加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貴廠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統一編號
81485763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