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冠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1485763
共 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1/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12年11月7日來函敘及「該公司廠房拆除工程」(本市大寮區華東路1之3號,高雄市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14號等1筆土地),於申請拆除執照前即自行雇工先行動工拆除(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5月11日(112)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24號拆除執照),且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拆除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1/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12年11月7日來函敘及「該公司廠房拆除工程」(本市大寮區華東路1之3號,高雄市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三小段6714號等1筆土地),於申請拆除執照前即自行雇工先行動工拆除(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5月11日(112)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24號拆除執照),且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先行拆除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產出之廢活性碳(D-2403)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0.0375公噸,惟查108年5月申報產出量為0.06公噸已增加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貴廠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從事其他金屬加工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79-02號),本局於108年12月25日稽查貴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於現場稽查發現該製程有下列情事:(1)袋式集塵器A001濾袋未依許可證核定更換,更換時間為104年5月14日(更換濾袋156隻)及107年8月23日(更換濾袋10隻),已超過許可證核定每3年更換一次,且並未更換全部濾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2)該製程M01許可證核發日期為108年11月6日,袋式集塵器A006、活性碳吸附塔A007為本次異動新增之設備,經查現場袋式集塵器A006之壓降、濾袋更換頻率及活性碳吸附塔A007之廢氣入口溫度、活性碳更換頻率及更換量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9/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執行「107年度事業廢棄物許可審查暨現場查核計畫」勾稽,發現貴事業106年12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