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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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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20036
- 處分日期
- 2022/02/24
- 違規日期
- 2021/09/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2,0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一廠)從事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其製程為原料(丙烯酸甲酯、2,6第三丁基酚、氫氧化鉀、芒硝)→反應槽區→蒸餾槽區→結晶槽→過濾離心機→成品。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督察時製程運作中,進廠前查貴公司無故障報備情事,現場查獲違法事項如下:(一)現場發現防回火設施(二)連接至蓄熱式焚化爐(以下簡稱A101)間之管線設有緊急排放管道,惟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拍攝該緊急排放管道發現有廢氣排放之情形,並至中控室確認A101操控儀表板,為正常操作狀況,惟緊急排放口確有廢氣排放情事,依其廢氣監控流量計(瞬時流量計)顯示排氣風量約為24 CMM,現場並以火焰離子偵測器量測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約為4,570 ppm,查有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二)依貴公司提供110年1月至8月購買磷酸資料,總計3萬7,440公斤,購買之磷酸使用於結晶槽(E003.E004)製程中,惟該物料未列於核定許可原物料內。綜上,貴公司顯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情節重大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二十四路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