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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00005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違規日期
- 2018/08/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該行從事豆類加工作業,現場已出示檢查證,並說明來意。2.該行於107年5月25日雲林縣環保局稽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告發,並由該縣府107年6月28日府環衛二字第1073606581號函裁處罰鍰並命停工在案。3.本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查該行現場豆類製程生產作業中,其設有4噸然煤鍋爐督察時該鍋爐燃燒作業中,查本日督察時,該行未遵行上述縣府之命停工處分,逕行生產豆類加工製品作業,違反空氣污俺防制法第56條規定,涉行政刑法部分,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偵辦後續作業。 4.該行燃煤鍋爐產生蒸氣作為其豆類生加工製品過程使用,惟燃煤鍋爐使用燃料為生煤,查該行使用生煤為其鍋爐燃燒作業,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取得使用許可文件,逕行使用生煤燃料,已違反空氣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5.另查該行鍋爐以生煤為燃料,其產生之爐渣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另其貯存設施,未依規定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本日以上違規情事,經商行確認屬實。(其爐渣之貯存地點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三合里舊部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三合里舊部1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