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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喬豆類企業商行

統一編號:45801619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2/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10月12日至台端經營之商行查察,稽查時於該地點廠房外發現爐渣堆,爐渣之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1/10/25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30日至該公司進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排放管道P001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總氮氧化物實測校正值為224ppm(標準值為100ppm)及二氧化硫實測校正值為80ppm(標準值為5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08/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4年4月22日至貴商行現場查察,經查貴商行已於107年11月26日取得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申請辦理中尚未取得試車同意,惟經現場巡視該鍋爐運作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處分新台幣10~2,000萬元。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1/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7年9月5日16時57分派員至陳情所述位置查察,於當時位於鴻喬豆類企業商行,附近未發現異味情事,本局巡查至該商行發現該商行廠房旁發現堆置煤灰情事,經查煤灰屬該商行燃煤鍋爐所產生,再查該商行因廠房機械維修暫置於廠房旁(同虎尾鎮三合段314地號)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本局依法告發。2、本案與負責人邱峯○○確認無誤。3、現場已逕行清除中(移置廠房內)。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0/09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該行從事豆類加工作業,現場已出示檢查證,並說明來意。2.該行於107年5月25日雲林縣環保局稽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告發,並由該縣府107年6月28日府環衛二字第1073606581號函裁處罰鍰並命停工在案。3.本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查該行現場豆類製程生產作業中,其設有4噸然煤鍋爐督察時該鍋爐燃燒作業中,查本日督察時,該行未遵行上述縣府之命停工處分,逕行生產豆類加工製品作業,違反空氣污俺防制法第56條規定,涉行政刑法部分,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偵辦後續作業。 4.該行燃煤鍋爐產生蒸氣作為其豆類生加工製品過程使用,惟燃煤鍋爐使用燃料為生煤,查該行使用生煤為其鍋爐燃燒作業,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取得使用許可文件,逕行使用生煤燃料,已違反空氣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5.另查該行鍋爐以生煤為燃料,其產生之爐渣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飛揚、污染地面情事,另其貯存設施,未依規定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本日以上違規情事,經商行確認屬實。(其爐渣之貯存地點未依規定以中文標示其廢棄物名稱)。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6/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25日至台端所屬商行查察,發現貴商行設有4噸燃煤鍋爐,卻未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3/12/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