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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違規日期
- 2017/09/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4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增設1槽容積約10立方公尺之反應槽,與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未於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變更或恢復原狀依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限改日期:106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二仁路一段一七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二仁路一段一七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